金融机构贷款的另一种选择
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不断的商业化改革,将会越来越重视自身经济效益和资产质量,尽管部分中小企业还是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还款能力,但由于符合银行抵押要求的固定资产有限,加上没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及财务管理,银行信贷资金很少投放到这些中小企业。而专门为广大中小企业服务,向商业银行传递和放大企业信用职能的信用担保机构却为中小企业融资打开另一扇融资大门。
即所谓的投资担保公司。需要进行贷款的企业必须要提供反担保物来保证放款,而投资担保公司易接受的反担保物一般遵循四个原则。首先是易于变现原则,即担保机构接受的反担保物必须易于流通和转让,这是保证反担保物变现的前提。其次是易于评估原则,担保机构接受的反担保物应是专用性较低、价格易于评估确认的物品。第三是易于执行操作,由于担保机构接受的反担保物往往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设置反担保时必须考虑反担保物执行的可行性。第四是中小企业提供的反担保物必须为受保人所重视,易于触动其利益,也就是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原则。
投资担保公司一般接受三类的反担保措施:一类是第三方保证。包括企业和自然人;第二类就是抵押物。其中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关键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能封存的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第三类就是质押物。包括动产、知识产权、收益权、有价证券、存单、提单、仓单和票据等。
抵押物如何进行合理的估价也是中小企业最关心的话题,信用担保机构获得抵押物价值的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机构与申请人协议,对抵押物做出合理估价;二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三是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与评估。由于担保机构的业务人员不可能都是评估专家,因此,通过信誉较好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结合担保机构业务人员自身专业技能的判断是一种可行的做法。但担保机构在选择合作评估机构上,还应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和声誉进行详细的审核。